眾所周知,《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針對違法建筑作出的,但如今它卻頻繁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且常常伴隨著房屋被強拆的結果。這種“以拆違代拆遷”的模式已經成為了征收拆遷中最常見的提高拆遷速度、降低拆遷成本的方式。然而,雖常見卻不一定合法。那么,一個正兒八經的拆違究竟需要經過哪些步驟呢?
1.調查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依據這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一個征收項目依法啟動前就應當對違法建筑進行常態化的調查、認定和處理。第一款所透露出的訊息實質上是,拆違和拆遷是兩件并不直接相關的事情。拆違是地方政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一項日常工作,而非在拆遷項目來臨時“臨時抱佛腳”的促拆行為。
然而在實踐中,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被責令限期拆除,往往是在房屋征收項目已經啟動之后。從認定時點上,我們可以看出這很可能是征收方慣用的“以拆違代拆遷”模式,這是為了追求“不補償”以及“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后,要及時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請求撤銷該決定,否則就可能面臨房屋被行政機關直接強制拆除的風險。
2.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
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的法律性質始終沒有被完全搞清,各地方的法院在裁判此類案件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都是完全不同的。故在這里用一個“或”字,具體算哪類事實上對被征收人的依法維權影響有限。
違法建筑主要分為兩類,一是違法用地,二是違反城鄉規劃。具體而言,行政機關針對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最常見的有三種情形: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3)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從這些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違法建筑并不必然面臨強制拆除。對于違法程度輕微的違法建筑,可以通過限期改正、罰款等方式來補正合法性,待補全手續后在征收拆遷中就能獲得適當賠償;對于違法程度嚴重的、根本性地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就會面臨責令限期拆除進而強制拆除,并且不予補償。因此,《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一經作出,當事人面對的形勢就已然嚴峻且緊迫了。提示,此時最好的對策就是提高警惕、抓緊維權,相比于房屋被拆除之后再維權,在房屋被拆除前就積極主動尋求救濟是要更為及時和科學的。
3.催告履行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書面的催告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必備前置程序,這是在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然而有大量案件顯示,通常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后,緊接著3、5、7天房屋就會被強拆,中間根本沒有預留出催告的必要時間來。這也是征收拆遷過程中,“以拆違代拆遷”的常見違法形式。
4.強制拆除
在實踐中,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由行政機關作出并實施強制拆除決定。那么,針對所有違法建筑一律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強拆嗎?提示,區分強拆主體很重要。針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行政機關自身就可以作出并實施強制拆除決定;然而,針對違法用地的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本身并無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權力。具體而言:
(1)針對違法用地的違法建筑,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需要啰嗦一句的是這里的“15日”起訴期限,即此種情形下被征收人依法起訴的期限只有15天,而不是通常的6個月,大家千萬不要輕易錯過。
(2)針對違反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該條規定極其重要,其包含兩個核心意思:一是在拆除違法建筑前城管部門或鄉鎮政府仍需要最后進行一次公告;二是一旦被征收人針對限拆文書提起了復議或者訴訟,則在司法審查終結前有關部門不得逕行強制拆除涉案建筑。為違建拆除按下“暫停”鍵,是44條存在對被征收人而言最主要的意義。
5.相關文書須依法送達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這一規定的要旨在于,直接送達應是首選的送達方式,實踐中行政機關多習慣于將相關文書直接張貼在被征收房屋的門上、墻上甚至門前的電線桿子上,這種送達方式無疑是不合法的。
實踐中,有大量當事人沒收到催告書也沒收到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就直接見到了拆房的挖掘機。在法庭上征收方又拿出一紙強拆決定書來,聲稱事先有出具。試問出具卻不送達,于當事人而言與沒有出具有何區別?法律在送達程序上有諸多規定,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抗辯權、救濟權。征收方不送達或者沒有直接送達的行為,就是在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明顯的程序違法。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對于農村的違建,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在無土地規劃、準建手續的情況下,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依據《土地管理
一:調查取證征收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認定,首先要調查違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房屋所有人的談話詢問筆錄。調查取證工作,由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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