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違章建筑,法律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除了一些非必要拆除的以外,其他的都需要進行拆除處理,那么這個拆除過程收費嗎,拆除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這個問題。
拆違費用由房主承擔,當然合情合理合法,既是違法建筑,就得依法拆除。而拆除違法建筑,是當事人對自己違法行為的改正,是必須履行的改過義務,如果自己沒有能力去拆除,那么,讓政府代行,其費用理應由當事人承擔。
違法建設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無疑加大了違建的風險成本。實際上,許多違建,拆除的費用并不小,有些違建拆除的費用,相當于建造的費用。顯然,針對目前違建風險成本太低的現狀,讓違建付出加倍的成本,不失為遏制和剎住違建的一大“殺器”。
違建當事人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也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違建已經損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如果拆除的費用還要政府承擔,也就是納稅人買單,讓不相干的公眾去承擔違建的成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最后提醒,在征收拆遷工作中,依然無法杜絕某些拆遷方為了快速完成任務,將一些補償不合理拒絕簽字的老百姓房屋非法認定為違章建筑,從而進行強制拆除,老百姓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旦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及時通過法律武器維權。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對違建行為進行了區分情形處理,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責令限期拆除與沒收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筑不予補償。違建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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