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絕大多數人來講,拆遷致富是個不爭的事實,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征收拆遷時,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拆遷補償是有一定標準的,那么,如果拆遷補償費不合理,我們可以拒絕拆遷嗎?
我們來看看這些規定,2010年10月31日修訂的《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是規范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文件,內容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個人或者單位的房屋,要給與被征收人公平補償,先補償,再搬遷,禁止暴力拆遷,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國務院及其部門的規章、通知、決定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要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
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是在征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后對該房屋合法拆除并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的補償。拆遷是為了提升城市品質,改善居民生活條件,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能因為拆遷而使被拆遷人生活水平降低,甚至是因為拆遷而導致生活困難,無家可歸。
因此,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由此可見,不管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的征收,其補償原則是要讓被征收人在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享受到應有的經濟利益,不能因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導致其經濟利益收到損害。如果補償安置標準不合理,征收補償款不能保證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包括居住水平不下降,或者補償款在被征收范圍附近不夠購買到同等面積的相似條件的房產,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利拒絕搬遷的。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需要公布出來,并充分收集公眾的意見,確需修改的,要進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況。除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針對舊城改造,還需要經過多數人的同意,一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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