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永久基本農田即對基本農田實行永久性保護,是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農田”即無論什么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那么在基本農田房子強拆合法嗎,我們今天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之規定,農村土地,從土地用途角度來講,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農用地等。而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二者以外的土地叫未利用地。
據此不難看出,建造房屋主要要利用建設用地,譬如住宅要建在宅基地上,企業廠房要建在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建設用地上。而在農用地上建造非農用房屋,將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如果確實需要在耕地上建設房屋,則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房許可證。但是也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一是申請轉為建設用地的耕地不能是“永久基本農田”,而是一般耕地,并滿足“占補平衡”的要求;二是符合當年的土地利用規劃;三是符合“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基本制度。一般來說,審批難度會非常大,實現在耕地上合法建設房屋的幾率很小。
基本農田房子強拆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強拆的手續是否合法,就算房屋建在基本農田上,屬于違法建筑,在強拆的時候也要相關的流程審批,如果發現強拆手續不合法,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承包的責任田,應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將農、林、牧、漁業用的地用來搞非農業建設。因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強拆分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和政府對被征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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