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加入到被征收行列,農村土地征收也是有基本原則,那就是應當保證失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能被降低,目前農村征地補償糾紛中因為地上物引起的很少,幾乎都是因為對土地補償引起的,很多地區的補償款分配不合理就侵害了農民權益,導致被征收人生活水平大大下降,而農村房屋土地征收跟城里又不一樣,很多人多少會有些疑問,農村土地征收有補償款嗎?補償款是怎么來分配的?
改革開放之初,農村土地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向城鎮遷移的大趨勢愈發明顯,這便產生了農村土地被承包卻無人種的窘境。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基于此許多農戶選擇將土地通過轉租、轉包等方式給他人進行代耕,即實質上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分為了承包權和經營權,將經營權通過出租、轉包等方式賦予他人。
為了應對承包人多將土地轉租的大趨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實質上推進了我國農村土地從兩權分置到三權分置的改革。三權分置的改革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
這里就有很明確的答案,就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款包含三個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土地征收時有補償款的,而具體的分配是補償給集體組織,并非個人所有。
分配的細則,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是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
因此,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并不是由村委會直接決定,是必須經過村民討論決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對村集體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有任何異議的,都可以向上級反映或者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收補償款計算方法的同時還規定征收其他土地補償等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直接參照被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這也就間接的給地方政府統一補償分配的權利。
目前很多地區對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都已經規定了一定比例用于分配給農民,我們征地拆遷律師提醒廣大農民朋友,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些差距,因為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所以征收補償也是集體所有,我們享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但對補償款的使用是直接影響被征收人,如果你感覺村集體對征收補償款存在問題的,請盡早聯系咨詢相關的律師,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可以。國家征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于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對于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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