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由于農民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在建設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的時候,不會去考慮是否違反法律。而被認定違建后才清楚,導致在拆除的過程中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而對于農村違建的拆除都有相應的程序,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農村違建強制拆除的程序。
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這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明確兩點,一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如今一些地方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作出,村委會、拆遷辦、鄉鎮政府等都不是法律賦權的主體;二是行政機關無權強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征收工作適用司法強拆程序而非行政強拆程序。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的土地被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第一,被征收人存在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行為;第二,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第三,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律師提醒:事實上農村違建大部分都是輕微違建,并不一定要強制拆除,可以通過補辦相應的手續來合法化。在征收拆遷中,拆遷方為了減少補償支出,但凡發現一點問題,就直接認定為違建,老百姓要擦亮眼睛,及時的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國務院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
一個合法的拆除行為,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所以只要是違章建筑就一定要拆除,因為從本質上講違章建筑是違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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