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行為,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在實施強拆時,應盡可能的運用科學、適度的方式。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通常不對違法建筑進行區分處置,包括對于建筑物內的合法財產未經登記造冊、妥善保管;未經調查涉案房屋的實際權利人,直接予以強制拆除,損害了房屋實際使用人、買受人的合法權益。而我國城市居民或農村農民的房屋一般手續不全,特別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絕大多數是沒有辦理的,這時城市管理執法局經常會一馬當先,啟動行政執法將所謂的“違章建筑”強制拆除,但是城管有沒有權力對“違章建筑”進行拆除呢?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城鄉規劃方面的執法主體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局顯然不是規劃主管部門,那么城管強制拆除還有依據嗎?
城管管理規劃違法問題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務院授權部分地區集中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省市一般授權單位為城市管理執法局,城管是據此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
但是城市管理執法局,可以行使行政處罰并不代表著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拆除,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可見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單位只能在必要的時候,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惡化,而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顯然不能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的城管來執行。
行政強制拆除由誰來實施呢?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并不必然是城市管理執法局。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于違建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可知,當事人收到限
村委會不是拆違主體,無權直接強制拆除農民房屋!如果咱們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證明房子不是違建,那么自然無論是誰都無權拆除咱們的房子,征收方也必須給咱們全面、公平、合理的補償。但如果咱們的房子真的存在違規問題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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