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到了拆遷后期,就有那么幾十戶或者幾戶人家談不攏,這不是單一方面的問題,雙方都有不肯妥協的地方。而拆遷方到了這個時候,可能會耍些小心思,百姓的房屋或被非法強拆。那么,房屋被非法強拆后該怎么辦?百姓怎么維護權益?
第一、保留證據
如果不得不面臨拆遷人的非法強拆,那么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保留證據,也就是通過拍照、錄像甚至是公證的方式證明房屋存在的現狀,如果被拆遷的是企業,那么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相關物品的證據保留就更有意義了。只有及時做好取證和證據的保存,我們才能在遇到違法強拆時不至于慌了手腳,不至于在廠房、設備被毀損后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了,不能證明我們被偷拆后的損失;才能在向警方報警時,有讓警方不得不立案偵查的砝碼。
第二、舉報投訴
針對違法強拆的主體,找到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向他們舉報反映問題,要求這些政府部門履行監管的職責。
第三、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即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第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對于行政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強拆發生后,在確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違法且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強拆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申請國家賠償。
遇到此類問題,大家不要慌,不明白的法律問題,建議首先咨詢相關的專業律師,請求專業的幫助,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如果強拆之日起,如果強拆部門告訴了拆遷戶法定期限是6個月,
市、縣級人民政府被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而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工作。對于房屋強制拆除而言,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廢除了行政強拆,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依程序進行。具體來講,房屋征收有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征補條例)。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違章建筑。所謂違章建筑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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