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位置,同樣的戶型,同樣也是都沒辦證,家里面的人口情況也是差不多的,這一片區的房屋都被定性為違建,結果拆除的時候,“不罰別人家,就專挑我家這個軟柿子捏”選擇性執法能夠作為否定行政處罰的理由嗎?
一、普法講堂
我們這里所說的選擇性執法包括兩種。一種是在對象上選擇性執法,也就是針對某一處某一戶來進行拆除。還有一種是時間上選擇性執法,例如交警集中在逢年過節的時候打擊酒后駕車。與選擇性執法緊密相關的是所謂的“平等權”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說,你,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擁有平等權,都應當得到法律的平等對待。這種平等既包括守法時的平等待遇,也應當包括違法時的平等待遇。選擇性執法顯然就違背了這一點。
應當說,違法的平等待遇在刑法上是被認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實務中,目前法院也在積極推動量刑規范化,規范裁量權,從而真正實現同罪同判,避免法官任意量刑。
然而行政法則不然。雖然我國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則中的合理行政原則包含了公平公正對待行政相對人的內容。但是目前國內外的討論普遍認為,這種對待只包括平等對待守法者,而不包括平等對待違法者。正如德國行政法學者所說:“不得對錯誤的法律適用行為主張平等性要求。平等性要求不是維護非法做法或者只有例外情況下才允許的做法的正當理由,不存在不法的平等性”。也就是說,按照學者的看法,選擇對一家違建采取措施,不對另一家采取措施并不違反法律,別家也這么干不能成為你免除處罰的理由。
就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對于不法者無權享受平等對待的問題雖然沒有學者們那么堅定,但立場并沒有大的差異。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梁成文與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再審一案((2017)蘇行申265號)中,對于當事人對選擇性執法的主張,法官們這么說:“至于梁成文提出豐縣城管局實施選擇性執法的主張,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并無不當”。不直接否定違法者的平等權,而是迂回地用證據問題否認當事人選擇性執法的主張,這也是法官們比較主流的做法。
如果當事人確實拿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就是在選擇性執法,又當如何?很多時候法院往往直接無視當事人的觀點。或者像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行終字第12號判決書中那樣,表示“市城管執法局是否對他人的違法行為采取法律措施,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認定選擇性執法與對你執法的合法性無關。
二、我們來大致的解析一下
應當看到,學者們、司法機關之所以要維護選擇性執法,并不是單純出于對行政機關的袒護。畢竟在普遍違法,而執法成本有限的情況下,通過集中抓一批典型,能夠威懾到其他違法者,進而實現比較好的執法效果。但是這并不是行政機關為所欲為,任意選擇性執法的理由。即便并沒有得到目前學術界主流的支持,我們認為,老百姓如果碰到了選擇性執法的情況,有權要求行政機關給出選擇性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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