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強拆房屋的行為不被認可和允許,但在實踐中,常有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遷方以各種理由進行強拆,其實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除了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外,行政機關是沒有任何權利強拆的,被拆遷人一定要明白這一點!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下幾種情況,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1、房屋征收部門但有齊全的征地手續并作出了補償安置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同時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在此前提之下,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司法強拆。
2、申請人是適格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3、申請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4、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已屆滿且被申請人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所以說,房屋被征收并不是不會被強拆的,當房屋遭遇強拆或者補償不合理時,被征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冷靜的處理,收集好相關證據以便后期提起訴訟,切記不可采用極端方式,否則只會得不償失,建議及時找專業拆遷維權律師進行維權。
一、立刻報警:我們都應該了解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和財產安全,一旦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切記不可以暴制暴,更不要發生沖突,造成其他不可挽留的后果,理智的做法是應該第一時間正
被拆遷戶與拆遷方初期接觸,談判協商時應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為了自己的利益,切忌一味抵觸,將關系鬧僵,導致談判陷入被動,甚至將矛盾激化,引起對方的暴力拆遷行為。"先禮后兵",如果理性談判無效,那就果斷選
面對房子被強拆后的系列問題,有幾點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下;1、如果是當面直接的強拆,被拆遷人首先應該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一定要牢記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至于警方出警與否都可以
1、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補償可以參考就近區位類似結構的商品房的價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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