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國家征收農村土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對此,國家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政策也不斷出臺,更全面的保障村民的利益。今天我們來了解一下,農村土地征收有幾種補償方案?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征地的時候,房屋作為附著物一起被征收,并進行了安置補償;
第二種是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安置補償并且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
第三種是不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拆遷房屋后騰退土地仍用于具體設施或綠化建設。
對于第一種,由《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規范調整,通過土地補償費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來解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同時對人員進行安置或發放安置補助費。
當遇見第二種情況時,被征地農民往往會茫然不知所措,如果依然按照征地時的補償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無疑是顯失公平的。因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當當事人遇見這種情況時,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村民的基本利益要得到保障,每個地區經濟水平不一樣,具體獲得的補償不一樣,相關的具體問題依據當地發布的政策。有相關的不明白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將給到你們專業、全面的解答。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不能觸碰的底線:征收前后,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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