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什么時間拆?怎么拆?由誰來拆?我國相關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強拆行為細分并嚴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違反任一程序規定都屬于違法強拆,都可以成為維權的重要依據。沒簽訂合同可以強拆嗎?究竟怎么樣強拆屬于合法強拆?違法強拆該怎么應對?
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后,行政強拆就逐漸淡出了大眾的視野。此后,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對于合法建筑的強拆,都只能申請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是指拆遷方可以根據法院對被拆遷人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而拆除被申請人房屋的程序。這種合法的強拆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方式、補償數額和支付期限房屋產權交換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建立補償協議,賠償協議訂立后,一方不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先賠償后搬遷。不難看出,沒有簽訂合同就實施強拆的行為已經嚴重違法,涉嫌犯罪了。
無論是《憲法》還是《物權法》,都強調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侵犯者必受法律追究。公民的房屋以及其中的財物屬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憲法、物權法等法律的明確保護。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經過以下程序進行強拆為違法強拆
當拆遷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時,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若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遭遇違法強拆可請求相應賠償
政府征收、征用、拆遷行為違法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只有被拆遷人識破拆遷方的違法點,才能有掌握維權主動權的可能。在進行維權過程中,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只要此次維權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拆遷行為合法,那么就是違法的,這也是被拆遷人進行維權的有利因素之一。
若您對維權及相關法律沒有深入的了解,應當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律師有長期維權的實務經驗,可以全面地分析維權局勢,讓被征拆人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維權。
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丟了,不影響法定權利義務關系。(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協議簽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
一、堅決守房為了避免自己在拆遷過程中吃虧,被拆遷人可以提前聘請征地拆遷方面的專業律師。隨著拆遷項目的不斷推進,被拆遷人可以與律師進行及時溝通,隨時掌握強拆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提前預計到強拆可能發生,則需
除以下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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