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許多的地塊被征收拆遷,但是有一部分人由于念舊或拆遷補償沒談攏等一些原因不肯答應拆遷要求,與拆遷方僵持不下。部門不按程序辦事的開發商就會強制拆除為搬遷的房屋,那么開發商強拆可以要求補償嗎?
強制拆遷問題國家已三令五申。 國家已經明文規定嚴禁強制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拆遷規定》 :“ 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 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地方政府部門實施的任何強制拆遷行為都是違法的,應承擔責任。
首先,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應當盡量達成補償協議,且補償應當公平。若實在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如果房屋被開發商強拆,居民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私有房產被違法強制拆除,有權獲得相應行政賠償。必須強調的是賠償而不是補償,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公權力機關和人員長期存在補償的思維,即使在自己存在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也把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當作是給公眾的恩賜,不愿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足額的賠償,使受害人的權利進一步受到傷害。在違法強拆的賠償案件中,應該貫徹保護當事人權益,不使受害人權益受損的原則確定賠償的數額,當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時,尤其是行政賠償作出時的房產價格明顯高于房屋被強拆時的價格以及征收過程中的評估價格時,應該本著保護當事人的精神確定賠償數額。
一般來說,拆遷方大部分是房地產開發商,一般是以較低的拆遷補償來拆遷他人的房子,但是無論怎么低都不能低于拆遷安置標準,如果沒有按照拆遷安置 進行補償或者補償費用過低的,遭遇強拆的被拆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此時即使房屋遭到強拆,但是仍要按照拆遷安置合同來賠償,承擔相應的 。
另外,根據 的相關規定,遭遇 的被拆遷方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那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果被強拆一方對賠償數額不滿意,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房屋被強拆后,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①被強拆房屋的自身價值:可以根據 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索賠;
②被埋物品及 的損失:由于強拆是臨時發生,那么房屋內的財物并未及時轉移,那么對于這部分的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③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其他損失:由于被強拆,被拆遷方面臨 違約、居無定所、搬遷困難等麻煩,所以對于這方面的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被強拆了,被拆遷方千萬別慌張,也不要意氣用事,不可因一時頭腦發熱做出違法之事。而是在房屋被強拆后,第一時間保存好被強拆的證據,再與拆遷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應直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 !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個禁止的建設單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需要有資金鏈的支撐,地方政府有時候消極怠政,在沒有把拆遷工
首先,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應當盡量達成補償協議,且補償應當公平。若實在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遭遇到非法強拆以后,被拆遷人該如何與拆遷方談判呢?一、選擇好談判對象談判的核心就是爭取利益最大化,為了爭取最大補償,談判策略必不可少。針對談判對象的選擇,被拆遷人與拆遷方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被拆遷人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被拆遷人認為補償明顯不合理,有失公平,則可以拒絕拆遷,等待政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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