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強拆的現象一直存在,而老百姓由于對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在遭到強拆的時候,由于存在法律知識盲區,卻不知道該怎么辦。在城市中,城管可以管很多事,在強拆上,城管有同樣的權利的嗎。今天我們從多個角度來分析城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這個問題。
一、城管的管理范圍
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圍內的事,農村的事不在管轄范圍內。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屬于農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違建情形,城管執法部門也是無權參與處罰、強拆的,更不要說合法建筑的強制拆除了。
二、城管的行政職權
城管只能管行政處罰,并同時實施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征收拆遷中如果出現“久拖不決”難以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進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無權直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城管同樣也不可以。而城管對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有權進行拆除。
通過上述的解釋總結起來,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不管房屋或者建筑物是合法建筑還是違法建筑,城管都沒有權利強拆。在城市,只有違章建筑城管有權利強拆,其他也沒有權利強拆。老百姓如果遇到城管職權外的強拆行為,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于違法的建筑進行拆除時,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城管進行強制拆除,并且對違建人員進行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城管執法部門進行強拆,必須以被拆除房屋為《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違建為
特定情況一、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實施強拆對于《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我們在合法的征地拆遷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時,能經??吹?。當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會采取“以拆違促拆遷”
(1)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實施基礎。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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