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遷中,在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未騰空交拆房屋、不符合申請司法強拆或申請未批準等情形下,個別的行政機關會動用行政權強拆房屋。強拆案件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維權需要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儲備。今天,就為各位被征收解讀強拆維權案件中的三3個最核心的問題!
一、誰可以起訴?
在房屋強拆中,房屋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如居住人、購買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為房屋強拆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即被拆遷人,從而具備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這是因為,強拆行為是將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房屋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范圍不僅及于房屋本身,還及于房屋消滅時波及范圍中的權利和利益,可能對房屋使用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
需要強調的是,實踐中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比如,被拆遷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領取補償款后并且已經騰空交出房屋,視為對協議履行完畢,其喪失房屋權益,與強拆行為不再具有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二、誰拆的房?
強拆行為實施主體或者說行為最終責任主體的確定,是房屋強拆之訴的關鍵所在。強拆主體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確定。
通常情況下,強拆行為一經作出,該行為的主體就已確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強拆行為的適格主體在起訴時難以確定,只能運用舉證責任分配作出判斷。
一般而言,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法院應當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證據,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在強拆案件中,鑒于拆遷行為是政府組織征收的關鍵環節,且拆遷騰空土地是政府組織征收的結果追求,在被拆遷人難以舉證且強拆行為無人認領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征收拆遷的目的性以及強拆行為的規模組織等情況,確定具有優勢舉證能力的行政機關承擔證明房屋被拆除與其無關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不予舉證或拒絕舉證的情況下,其實施強拆行為具有高度的蓋然性。首先應推定為行政強制行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
如果村(居)委會、建設施工單位、拆遷公司等民事主體主張其實施了強拆行為,則應當判斷其與行政主體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以進一步明確行為的責任主體。這是因為,相比民事主體,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顯然對被拆遷人更為有利。當行政機關無證據證明系在其不知情情況下由其他民事主體實施,則應當推定強拆行為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
也就是說,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舉證責任規則并結合拆遷的目的性對強拆主體作出認定或推定。
三、怎么賠?
當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之后,有的被拆遷人選擇繼續提起補償之訴實現救濟,而絕大多數被拆遷人則選擇賠償程序實現救濟。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賠償能夠吸收補償,相比補償程序,行政賠償具有懲罰性,對當事人保護更加徹底。
就違法強拆案件的賠償方式而言,律師認為,應保障被拆遷人的全部征收安置補償權益。
如果被征收房屋依法拆除,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那么,為了體現對違法強拆行為的懲戒,對被拆遷人的相應賠償就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
因此,違法強拆案件中的“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只有賦予被拆遷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被拆遷人獲得安置補償權益,這樣更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最后提醒征地拆遷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可以尋求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的幫助,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請求,申請國家賠償,扭轉維權的被動局面。
違法強拆后可獲得一下這些補償: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賠償范圍問題作出規定。房屋被強拆后,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因此對強拆房屋的賠償方式主要是給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國家賠償法》第三
1. 看到公務車隊在你家周圍查看,手里拿著圖紙,指指點點,這可能是領導在視察,看這片土地是否適合進一步的開發利用。2. 看到陌生人拿著測繪儀器在你家周圍量著什么,這是在劃范圍,以便進行成本預算。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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