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維權過程中常伴隨著強拆,在未錯過時效的情況下,律師仍有機會力挽狂瀾。但如果被征拆人在強拆前未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拆遷方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完成司法強拆。被拆遷人面臨的將是房屋被依法拆除,維權將非常被動。
在征地拆遷中,許多拆遷戶都會遭遇非法強拆,而在非法強拆發生之后,拆遷戶便開始了維權日程,許多拆遷戶都希望先信訪來試一試效果,如果效果不佳再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期限,有的人認為是6個月,有的人認為是1年,那么如果不希望信訪耽誤了起訴期限,應當在強拆后多久起訴呢?其實無論是1年還是6個月都有道理,因為這兩者是兩種情況下的不同的起訴期限。
起訴期限原則上是6個月,即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假定所有拆遷戶都對法律特別熟悉,都知道在遭遇非法強拆后6個月內應該提起行政訴訟,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拆遷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拆期限,那么起訴期限就是6個月。舉個例子,如果拆遷部門強拆后,告訴了拆遷戶6個月內起訴,那么此時拆遷戶就屬于知道6個月起訴期限的情況,必須要在6個月內起訴,否則將失去法律救濟途徑。
但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并不知道6個月起訴期限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法解釋》對這種情況做了一定的寬限,即如果拆遷戶不知道《行政訴訟法》關于6個月起訴期限的規定,那么起訴期限就是1年,就意味著強拆發生之日起,1年內,拆遷戶必須要提起行政訴訟。舉個例子,即如果拆遷戶在強拆之日發生后的第11個月,知道了自己最長的起訴期限是1年,那么此時留給拆遷戶準備起訴的時間,只有1個月。
提示大家,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這三份文件時,一定要在六個月內進行維權。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政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可見,強拆維權的起訴期限可以說是十分緊迫的,而信訪尤其是走訪,是十分耗費精力、金錢、時間的一種模式,大家如果選擇先信訪試試水的話,一定要時刻關注起訴期限,為了自身利益最好把起訴期限計作6個月,這樣才是最保險、最安全的辦法,信訪的同時也為自己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留了一條道路。
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
環保問題在企業發展中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除此之外還有企業職工的安置等都要考慮在內。補償安置問題一定要在搬遷之前協商完畢,這才有落實的保障。如果因為環保問題面臨關停或者搬遷的問題不要驚慌,因為這些或者是
拆遷的臨時過度時間是多久要看合同約定,一般是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因為要看回遷房的建設周期。如果超過了期限,拆遷方會按照超期時間,另外給你臨時安置費。1、過渡期限是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的一個重要標準。過渡
1、拆遷房的使用沒有年限,只有其占有的土地有70年的使用權。2、從頒發土地證之日起計算使用年限。任何房屋的建設都有個過程需要時間。如果沒有該快土地使用權,就沒有權利在該塊土地上建房。只要建房的時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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