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由于很多老房子沒有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征收方常將這類房子歸類為違建,這樣“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對的,雖然一直在強調,但在實踐中此類現象多次發生,近日,又有被拆遷人來咨詢律師,家里30年前建的房子到底算不算違建,律師將根據廣大被拆遷的疑問進行解答。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一般都是因為相關證件不足或者新加蓋部分沒有得到審批,房子被認定成違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要被強拆,到時候不但房屋拆遷補償款拿不到,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
違章建筑,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這其中涉及到很大一個知識點,那就是需要以城鄉規劃法為界限來區分:
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前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一戶一宅的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第75條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后
《城鄉規劃法》第41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在2008年以后新建房屋應該先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才能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由此可見,30年前建造的房屋并不屬于違建,就算是沒有證件,也算合法房屋,涉及到征地拆遷時,也應按照合法房屋進行補償。
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原因使得房屋沒有證件的情況有很多種,政府不能僅僅依據沒有相關證件就認定為違建,房屋所有權人在知道自己無證的情況下,應盡量補齊證件,以免后續在拆遷補償問題得到應有的補償。當然,被拆遷人在房屋被認定為違建后,自己拿捏不準的,記得要先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合理維權。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
關于養殖場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不僅要看養殖戶是否辦理了建設養殖場的相關用地手續,也要看政府行為是否讓養殖戶對建設養殖場、發展養殖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如果養殖戶基于對政府的信賴,興建養殖場滿足養殖產
違建是要拆除的,這一點是肯定的,但是拆違也是有必要的法定程序和流程的;首先,政府機關若想強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須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進行,但是公告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其次,有
目前咱們國家對于違建的界定,主要依照的法律就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確切的可以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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