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新《土地管理法》,從法律層面將原“基本農田”正式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主要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高度重視,體現的是嚴格保護的態度。永久基本農田也不是“永遠”不能占用,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用和調整的。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哪些情況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重大建設項目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對重大建設項目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具體規定了六類情形。主要特殊政策是:對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連接深度貧困地區直接為該地區服務的省級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臨時用地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
設施農用地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規定: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以上就是國家占用基本農田的相關解讀,面臨征地拆遷,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要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時,要及時向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積極配合律師進行維權,爭取拿到滿意的拆遷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承包的責任田,應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更不能將農、林、牧、漁業用的地用來搞非農業建設。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征收補償事宜有明確說明,《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2、因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養殖場拆遷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是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里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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