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實踐中,一旦發生強拆房屋的暴力沖突,不僅會涉及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會涉及刑事責任,本文就來講一下違法強拆具體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中載明:“要量力而行,嚴禁大拆大建,在沒有落實拆遷安置房源和補償政策不到位的情況下,不得實施拆遷,不得損害群眾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中載明:“嚴肅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011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村鎮建設中嚴格貫徹落實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載明:“嚴禁大拆大建、強拆強建,防止對農村傳統文化、鄉土風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風貌的破壞”。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條例》頒布后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
第三條規定: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3、法律法規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等
另外《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國家賠償法》、《刑法》、《城鄉規劃法》都寫明了違反法律規定的強拆行為所帶來的相應后果。
強拆分為司法強拆和暴力強拆,政府在無證的情況下強拆,也是違法行為。強拆也需要經過相關的程序,必須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強制執行的通知送達給被拆遷人之后,才能進行拆除。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問題的探討僅限于涉案房屋系違建這一事實認定無爭議的前提下。若涉案房屋僅僅是無證建筑、自建房且并未經過依法調查認定,其在遭違法強拆后能否獲取賠償則需要首先對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進行查
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
1、有部分農村危房被強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無主的危房,異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戶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農村危房,具體如下:(1)無主的危房:以前的進城熱導致農村存在部分長期閑置的空心房,這類房屋由于長期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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