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強制拆除,大家能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合理的賠償,也有少部分人要求重建,一般很少有人提及,恢復原狀幾乎不可能實現。那么,房子強拆了可以重新蓋新房嗎?
農村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后,村民起訴到法院往往會得到兩種答復:一是以“村民自治”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因在業內存在爭議,不再論述)另外一種是以房屋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這一條是我們向人民法院主張恢復原狀的實體法依據。根據這條規定,恢復原狀的前提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毀損。
人們往往會混淆毀損和滅失這兩個名詞概念。毀損是指不動產或動產的破損,如車的車門被撞壞,桌子丟掉一角,房子的墻體損壞或門窗損壞,這些行為并不導致物的基本屬性喪失,人們在看到被毀損的物時還能辨認出其原有的狀態。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被毀損后,權利人可要求侵害人進行修理、重作、更換或是恢復原狀。而滅失是指物喪失了作為原物的基本屬性,滅失帶來的法律后果是物權的消滅,如車被碾壓成餅,桌子被焚燒殆盡,房屋被拆除完畢。
從法律上說,物之所以被稱為物的基本屬性徹底喪失,如人們看到一攤廢墟無法辨別出這里之前到底是房屋還是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隨之消失,消失即為不存在,也就沒有恢復原狀一說。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滅失后,其所有權喪失,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可以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其他權利,受侵害人可以以經濟賠償的形式要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因此,衡量遭強拆房屋是否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關鍵在于原物的狀態。如果房屋只是部分破損,則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如果房屋已經徹底化為廢墟、瓦礫,則起訴要求恢復原狀就很難得到支持了。
了解這一情況,大家對征收補償又有了新的認知,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學會通過法律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相關法律問題及時咨詢律師。
一、立刻報警:我們都應該了解警察的職責就是維護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和財產安全,一旦被拆遷人的房屋財產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切記不可以暴制暴,更不要發生沖突,造成其他不可挽留的后果,理智的做法是應該第一時間正
被拆遷戶與拆遷方初期接觸,談判協商時應保持平和理性的心態,為了自己的利益,切忌一味抵觸,將關系鬧僵,導致談判陷入被動,甚至將矛盾激化,引起對方的暴力拆遷行為。"先禮后兵",如果理性談判無效,那就果斷選
面對房子被強拆后的系列問題,有幾點建議大家可以參考下;1、如果是當面直接的強拆,被拆遷人首先應該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一定要牢記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至于警方出警與否都可以
不管此類強制拆違的行為是否出現在房屋征收拆遷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的影響都是巨大的。強制拆違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是不是只要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就只能面對被強拆的命運,這是很多被卷入違建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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