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利益息息相關,直接影響農村的和諧穩定。一個地方土地征收就會面臨著賠償款的分配問題,那么。土地征收賠償分配糾紛該如何解決?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組成和補償對象
集體土地征收是政府為了建設國家項目或工程,在與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協商一致并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后依法向相關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報請批準,在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批復下達并實施后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成國有土地。關于辦理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部規章均有所規定,但北京市的土地征收程序與這些規定并不完全一致。本文的觀點是基于北京市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而展開。實踐中,存在普通公民、公務人員、甚至法律工作人員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混用的現象,也有常用“征地”現象。其實,2004年對我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正的內容是將法律規范條文中的“征用”修正為“征收”,不再有“征用”一詞。土地征用和征收有著本質的區別,土地征用一般理解為征收使用,在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后,一般不再使用土地“征用”一詞,在國土部門的日常業務中,與土地征收對應的是“臨時占地”即土地“占用”,而不是“征用”。土地征收的本質是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發生了改變。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是土地征收和補償過程的矛盾焦點。實務操作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損失一般直接補償給個人,村集體和村民之間一般不涉及此分配問題。土地補償費有明確的計算標準且金額較大,成為村民爭相主張分配的目標和矛盾焦點。
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即支付至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支付到位后土地補償費是否要分配、如何分配給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民,法律法規均未明確規定。《物權法》第59條和《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第24條只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應當經過村民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結合實際情況,土地補償費作為股份經濟合作社的一大筆資金來源,其分配問題屬于股東大會討論通過決定。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屬于村民自治范圍。
我國有些省級地方性法規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進行了規定,如山西省2005年《征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就有明確規定,但亦有很多地方沒有明確規定。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的司法救濟途徑
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深入研究征地補償費分配制度,對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安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類型
因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而引發的糾紛在實務中表現為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安置補助費分配糾紛、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補償糾紛。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的補償主要是由征地單位與地上附著物和附屬設施所有權人協商加評估確定,并非村集體和村民之間,經評估后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糾紛相對較少。安置補助費金額較少,糾紛主要集中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上。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了解人民法院對哪類案件進行處理,即法院的訴訟案件受理范圍,以免走彎路。比如,律師代理村民起訴區縣政府要求對村民個人支付征地補償款的案件,由于2015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立案登記制,村民起訴區縣政府雖然在法院立案了,但法院未開庭,直接裁定駁回其起訴。實務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的糾紛村民可以采取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方式,但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所選擇的被告和訴訟請求是完全不一樣的,法院民事庭和行政庭對案件的審理也大相徑庭。
糾紛的法定解決途徑:一是村委會不召開村民會議形成征地費分配決議或方案,即村委會不依法向村民發放征地補償款,但法院卻對此類事項不予受理,村民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6條第二款“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之規定,可以向鄉鎮政府提起“履責申請書”,請求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行為實施監督,并責令其改正。若鄉鎮政府對申請沒有回復,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鄉鎮政府行政不作為為由,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關于是否可以向當地區縣人民政府主張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提起監督申請,但申請的不是征地補償費的支付,而是區縣人民政府監督鄉鎮政府履責的申請。在司法判例中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應當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雖然我國法律、法規、規章就政府行使對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權的法定形式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對當事人提出的監督申請,通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答復為宜。其口頭答復作出行政行為形式不妥,法院會予以指正。
二是村民對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通過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或決議不服、或對分配方案中分配資格的規定不服,法院對此類訴求不予受理,只能采用向鄉鎮政府或區縣政府書面反映的方式,政府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其履責結果應當是書面形式,不履責、口頭答復或石沉大海杳無音信的,可以起訴其不作為。在司法判例中法院認為,政府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資格的事項做出口頭答復的行政行為形式不妥,法院會予以指正。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起訴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是村民認為村委會沒有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依據村務公開規定向村委會申請公開,其不公開時向鄉鎮政府申請對村委會監督;也可以根據《信息公開條例》向鄉鎮政府申請公開。
四是市、縣、鄉鎮政府對土地補償費截留的,可以起訴其侵權、返還,亦可以向紀檢部門反映。
法律救濟是保護權利的最終手段。當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學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相關的問題及時咨詢律師,請求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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