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安置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根據簽訂的拆遷協議,可以分為有效的拆遷協議和無效的拆遷協議,一起來了解下。
有效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補償協議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金額、補償方式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所達成一致的協議。
既然是雙方統一意見后才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那么就代表雙方承認、認可這份協議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單方面更改。如需更改,必須經對方同意,并協商一致。
一方拒絕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無效拆遷補償協議
1.完全無效
(1)房屋征收部門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征收人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2)征收部門與不在征收范圍內的當事人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3)征收補償協議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協議無效;
(4)征收補償協議當事人訂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協議無效;
2.相對無效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征收補償協議: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協議,如果只是損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并非絕對無效,而是屬于可以撤銷的協議。法律授權受害一方可以撤銷這一份協議,由受害方根據自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決定讓協議繼續生效還是申請予以撤銷。但應注意的是,要求撤銷的時間應當在知道被欺詐一年內或因脅迫而簽署協議后一年內。
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簽訂拆遷協議一定要擦亮眼睛,弄清楚所有的問題之后再簽字,有任何疑問都應該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確認無誤之后再簽訂。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
協議拆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要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體土地需要辦理征收手續,而不能簡單的通過雙方協商就將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用地;此外,《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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