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往往是在拆遷方和被拆遷人之間的補償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發生的,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的進程,不顧法律規定,先將被拆遷人的房屋強拆了再說,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強調,除了人民法院準許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強拆房屋,但在實踐中,強拆的現象層出不窮,被拆遷人可了解強拆的相關法律,面對強拆時要依法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除以上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機關在對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原則,依法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在被征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人民法院準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權利。
由此可見,目前唯一合法的強拆就是人民法院施行的司法強拆,但就算是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強拆,也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被拆遷人的房屋面臨強拆,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下積極收集強拆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證據,以便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又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
一、《征收條例》名為房屋征收,其本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如若國有土地上沒有建筑物、附屬物,也應當適用《征收條例》的規定。對于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其本質亦是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地方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關于征收農村房屋的補償,目前沒有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入戶登記調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在確定了房屋拆遷范圍后,房屋征收部門便會組織人員對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同時,房屋征收部門會發布告知書,告知被拆遷人不得新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2)擬定、公告征收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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