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對強拆深惡痛絕,認為強拆就是在欺壓老百姓。確實,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一些強拆的情形,而且大多都是對老百姓不利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強制拆遷也是可以合法化的,只不過它需要滿足的條件會比較多一點。
所謂的強拆,可以分為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后,取消了行政強拆,但司法強拆依舊存在。那么什么情況下,能進行司法強拆呢?
1、房屋征收部門但有齊全的征地手續并作出了補償安置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同時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在此前提之下,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司法強拆。
2、申請人是適格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3、申請期限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
4、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
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已屆滿且被申請人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拆遷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司法強拆方得以啟動,否則就是違法強拆。實踐中,違法強拆的現象屢禁不止,如果被拆遷人遇到這方面的問題,要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維權。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遭受強拆后起訴時效依據不同的起訴而定,如果是行政訴訟的,應該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最長不超過20年,如果是民事賠償訴訟的,起訴時效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一、違法建筑的強拆程序——行政強拆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
不管涉及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筑,要想強拆都要履行法律程序:首先要履行立案程序,由城管部門對線索進行審查,然后就是通知建房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要建房人提供有關建房材料,并對現場進行勘察檢查,確定涉及房屋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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