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遷時,誰都會盡可能的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實踐中,拆遷方有著豐富的拆遷經驗,而拆遷戶一生只遇到一次拆遷,在較量中難免會比較吃虧。實踐中,也有一些拆遷戶簽訂了拆遷協議之后不想拆了,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本質上是行政合同,理應受到以《合同法》為代表的合同私法與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公法的共同約束;而《合同法》對合同權利的救濟,為被征收人打開了突破口:即使簽訂了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也并不代表已簽訂協議的當然有效。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合同救濟:無效與撤銷】
(一) 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因嚴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照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效力。若合同無效的結果產生,則合同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結合《合同法》中合同無效的情形,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也可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具體而言:
(1)征收人以欺詐、脅迫手段,例如以空白協議騙取被征收人書面簽字,或采取威脅、脅迫等手段強行要求被征收書面簽字的,侵害了國家對土地、居民財產的管理權力,理應歸于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補償協議理應無效。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揣度該條規范,其目的在于保證居民住房水平房屋征收行為而發生顯著下降。該條雖未明確違反的法律后果,但究其本意,應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因此,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補償標準嚴重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則理應歸于無效。
(二)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可撤銷;
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合同歸于消滅,稱為合同的撤銷。可撤銷的合同起始為有效合同,若它沒有被撤銷,則仍保持有效的狀態;若它被擁有撤銷權人適時適當的撤銷,則它將視為自始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可撤銷的合同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因重大誤解訂立;(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擁有撤銷權。
當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過程中發生上述情況時,被征收人有權利行使撤銷權,來使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協議歸于無效。注意兩點:
(一)撤銷權的行使應采取訴訟請求或者仲裁請求的方式,即應由撤銷權人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方式為之,而直接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則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簡言之,被征收人必須通過起訴或仲裁的方式,對已簽訂并生效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撤銷,而不能擅自認為自身擁有撤銷權而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
(二)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若撤銷權人在發生撤銷是由時不及時行使撤銷權,則將使撤銷權歸于消滅。具體而言:(1)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1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2)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1款第2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3)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第2款: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被拆遷人有任何相關的問題,都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事無絕對,由于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反悔。1、與房屋拆遷有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有權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要該項目得到合法程序的批準,依法進行征地補償是合法的,換句話說如果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國家征收的,則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