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最為關心的就是補償問題了,然而在實踐中,征收方仗著被拆遷人不了解法律法規,總是將補償壓的很低,導致被拆遷人居無定所的現象層出不窮,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法律也作出了相關規定,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原則。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以上就是法律對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規定,如果征收方作出的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或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征收補償的,被拆遷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在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權,爭取拿到滿意的拆遷補償。
2008年是很重要的時間節點,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無論有沒有房產證,都可以得到100%的賠償。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賠償標準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房屋拆遷的補償政策每個地區每個片區,都是有差異的,具體的政策需要咨詢當地的有關部門,不過,拆遷補償的標準卻是大同小異,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房屋價值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
房屋區位補償價是指被拆遷范圍內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權價值。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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