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棚戶區改造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在國家和政府部門的積極推進下,改造的力度不斷加大,范圍不斷擴張,受“棚改”影響的人群也就越來越多。但是在律師辦案的過程中,發現還有很多人對棚戶區改造的理解存在著誤區,那么,什么是棚戶區改造項目呢?本文將圍繞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解讀。
顧名思義,“棚改”是對棚戶區進行的改造,其目的是改造城鎮里的危房、舊房,從而改善當地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從而實現社會主義“先富帶后富”的發展道路,實現社會主義國家的共同富裕。所以,嚴格來講,棚戶區改造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更多的應該屬于國家調控性政策范疇。
1、棚戶區改造跟農村無關
若宅基地上的房“被棚改”了,則多半有問題。
從2009年的《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名稱中即可看出棚戶區改造僅包含兩類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國有工礦區。由此可知,棚戶區改造顯然是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
在2013年的《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中,將棚戶區改造分為了4類: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國有墾區危房改造。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仍不在棚戶區范圍內。現實生活中很多城中村“被棚改”,這顯然違背了這個指導意見了,城中村的土地也屬于集體土地。但是由于一些城中村、城邊村確實已與繁華的都市相接壤,并且存在連片密集的、有安全隱患的簡陋住房,故被列入了棚改計劃。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的房屋“被棚改”,那一定是征收方看中了這塊地,欲用作商業開發。在未經審批下,擅自將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打著“棚改”的旗號,把宅基地給“商業開發”了,這種行為是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
2、什么樣的房子才屬于棚戶區?
這個問題尤為重要,遺憾的是,法律上并無明確的界定。實際生活中,所稱的“棚戶區”,一般指的是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集中區,也就是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采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可是,這兒差、那兒差,都沒有任何的標準,說你差你就差,不差也得差,不少好好的房子”被棚戶”,就是這樣來的。
碰到這種情況怎么辦?
(1)一定要明確,棚戶區改造拆遷的進行,須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因此,棚改絕不是如騰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項目中的一類。
(2)棚戶區改造拆遷,禁止強拆強遷。若要對被征收人的“棚戶”實施強拆,政府必須先下征收補償決定,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因為是“棚子”就隨便推、拆的情形,是嚴重違法的。
(3)對于明顯不屬于棚戶區,而被硬塞進這個“筐”里的征收項目,被征收人可考慮,起訴征收決定,看是否可將其撤銷。
3、貨幣化安置和實物安置是怎么回事?
簡單說,貨幣化安置就是給錢,自己拿錢去買房,而實物安置就是給房,給你回遷房或者換同等房,孰好孰壞,其實因人而異。
4、最后提醒,把握住兩點以應萬變
(1)要房還是要錢,堅持自己選!
錢和房各有利弊,還需自身權衡清楚。需要提醒的是,交付在建期房的時間可能因各種客觀原因而延后,被拆遷人可能由于他人的一些做法、選擇,而面臨長期在外過渡的情形。
(2)補償安置方式,慎選“購房券”!
購房券的性質,更接近于實物安置,即它只能用來買房,而很難再兌換成現金。而在實際使用中,因其所面臨的種種限制、附加義務,已廣為被征收人所詬病,由“券”到“房”的過程,不是順途。
以上就是關于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相關解讀,包括棚戶區的認定以及棚戶區改造時涉及的補償的相關問題。律師建議,遇到棚戶區改造,補償不公平、不合理時,一定要依靠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及時請專業律師介入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棚戶區,一般是指,簡易房屋和棚廈房屋的集中區。其是城市中,結構簡陋,抗災性差(包括: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擁擠,功能差;居住環境差、無道路、無綠化、無公共活動場地、采光通風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
棚戶區改造針對于城鎮中,歷史遺留的集中成片危舊住房、破房爛院,戶距擁擠不堪,公共設施無法配套,消防出行、生產生活存在明顯公共安全隱患的舊村舊城,本著解決群眾出行、住房安全、生產寬敞、生活便利、公共安全
棚戶區改造一般都是有政府主導,對于城鎮的危房、城中村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由專家評估團經鑒定為危房之后,進行合法的拆遷改造,房屋拆遷的主體一般都是私人的房地產開發商,拆遷區域都是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來定
二者的區別主要還是體現在補償上面,原因就是棚改基本都是針對城鎮房屋,危改則是普遍針對農村房屋,而改造的方式都是大同小異;棚戶區改造應如何補償呢?一般來講,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應當由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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