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停水停電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已經被我國多項法律法規所命令禁止。
征地拆遷中遇到的逼簽手段各種各樣,最為常見的就是停水停電,這個方法雖然老套又很有用,算得上比較基礎的手段,正因為水、電在人們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很多拆遷方都是通過此方式給被拆遷人生活造成困惱,從而頂不住壓力,很多人咨詢拆遷律師,這種情況,我們是選擇簽字,還是堅守陣地,實則這兩種都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為何不想通過法律手段捍衛自己的利益?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內,國家對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行為有著明確的禁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中規定,對于違規中斷供水、供電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要追究責任。在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被拆遷人應該怎樣用法律手段制止停水停電呢?如果違法主體是政府部門,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政府部門對被拆遷人實施了停水停電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受到《行政強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約束。即在具體實施停水停電行為之前,應當向被征收人作出書面催告、聽取其申辯,然后再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給被征收人。如果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選擇到相關部門申請查處違法行為,當然他們也是根據安排辦事,所以通過這個方式解決問題很難,律師還是建議被拆遷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問題,供應方和被拆遷人之間是供應合同關系,如果違反了規定義務就可以通過斷水斷電要求對方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通過法律程序打官司,最主要的就是講證據,如果維權只靠規定是不能達到目的,最關鍵的還是要被拆人要提交相關有力證據,現在收集證據方式有很多,例如手機,可以拍照、錄音、拍視頻,這些都可以運用到現場取證,當然也會有人證、物證等,特別注意取證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沒有相關性。
律師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1、與供水供電公司之間存在供水供電的合同。比如,自己家中的水電費繳費憑據、水電卡、供水供電合同等能證明自己應獲得供水供電的權利憑證。2、不予供水、供電的相關證明,和因此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證明。3、在拆遷的大環境下,當事人還需注意拆遷部門下發的相關通知,比如以拆遷方、街道辦或者村委會的名義發布的斷水斷電“通知”或“預先告知”等,通常會預告“如果不搬遷將停水、停電”。這些書面的材料一定要妥善保存,以此證明自己遭受停水停電不是因為正常檢修,而是因為拆遷方逼迫搬遷。
最后,還是要提醒被拆遷人一定要樹立正確維權理念。如果只追究水電中斷的違法行為,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而不能解決因拆遷造成的不公平補償問題。仍然建議所有被拆遷人,應該采取法律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一、注意拆遷文件為了避免強拆,被拆遷人在拆遷方下發拆遷通知時,應第一時間密切注意涉及拆遷的一切文件,同時對文件進行拍照、復印等保留手段,將存有質疑的內容及時提交給專業的律師,讓法律判斷拆遷方的拆遷流程
1、遇到強拆侵害應立刻報警。2、在被強拆后應要求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的刑事責任。3、在面臨恐嚇、壓迫以及對人身、財務等造成威脅的,應書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護。4、在允許的條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為等復議。
有下列情形的無證房屋,在征收拆遷時應當給予補償。1、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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