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拆遷時,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安置了,很多人對于征收方作出的安置補償充滿疑問,不知道是否公平、合理,擔心自己拿到的補償少了會吃虧,其實為了保障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利益,法律對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作了明確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家出臺法律,就是為了規范征收方的征收行為,給予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在土地征收拆遷中合理的補償安置,保障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安置,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征地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對于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2、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3、對于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
6.1.1 收益還原法(1)確定年總收益時,在缺少經營收益資料時,可采用具備可比性的當地類似產業的客觀經營收益數據,經過必要的校核修正,測算待估宗地的收益水平。(2)確定年總費用時,鑒于各地執行的土地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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