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過程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程序,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1、評估主體和評估實施主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征收集體土地社會穩定風事險評估主體一般為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征地事務機構,也可由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擔任評估主體。評估主體可自行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按照相關要求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評估實施主體的,評估主體還是政府。
2、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該在哪個階段開展?
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征地情形的,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并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調查方法
征地社會風險評估工作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方法,聽取各方意見。比較常用的有現場踏勘、文獻調查、訪談座談、問卷調查等方法,調查對象選擇上,可以采用個案調查、典型調查等方式。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在征收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這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中非常重要。如果遇到土地征收相關問題的,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1.1 收益還原法(1)確定年總收益時,在缺少經營收益資料時,可采用具備可比性的當地類似產業的客觀經營收益數據,經過必要的校核修正,測算待估宗地的收益水平。(2)確定年總費用時,鑒于各地執行的土地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