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很多時候拆遷方并不注重百姓的參與權,不征求、不尊重百姓的選擇意見,一些重要事項均由自己單方面主導,拆遷過程的不守法這最終就會帶來結果的不公平。那針對征地拆遷,其實法律是賦予了被拆遷人很多權利,包含否決權、知情權、選擇權、聽證權、司法救濟權等等,給予了被拆遷人各個方面的保障,而法律的尊嚴自然是不容侵犯的,拆遷方不能肆意的對被拆遷人的這些權利進行剝奪。本文就跟大家講一講屬于被拆遷人的兩個“選擇權”。
1、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對于評估機構的選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可知評估機構的選定需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拆遷方單方面評估機構的情況,評估機構完全由拆遷方主導,蓄意漏評或壓低評估結果。有的拆遷方會拿出一份明顯偏低的評估報告來談補償,甚至是以此為依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這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拆遷方對評估機構的選擇進行干預來實現的。
但是這明顯是涉嫌違法的。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如果發現評估不公正、不合法,評估過程違反法定程序觸犯法律的,可及時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評估或更換評估機構。而由拆遷方私自選定評估機構違法作出來的不合理的評估報告,這是不能夠作為補償的依據的,被拆遷人應當及時依法維權,而不是聽之任之。
評估的各個環節都應當依法,而每一個評估環節被拆遷人都要積極的參與其中,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難以拿到合理補償。
2、選擇安置補償的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可知,被拆遷人是有絕對的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的,而征收方應當保證補償方式的多元化,應當提供不同的補償方式以滿足被拆遷人的不同需求。
有的地方會以政策規定為由或是其他借口或者直接沒有理由,直接在補償方案中硬性規定只有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一種補償方式,限制被拆遷人的選擇權。現實征收中,更有征收部門會在補償決定中單方面設定一種補償方式,不給被拆遷人選擇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有的被拆遷人可能不了解有關的法律法規,于是對于拆遷方的這些做法心生不滿但也不懷疑其合法性,這里明確的告訴大家,征收方的這些行為都剝奪了被拆遷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這涉嫌違法的。如果被拆遷人發現自己無法選擇想要的補償方式,應當積極與拆遷方協議,要求其作出調整,或者利用法律武器維權。
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需求也會有所不同,一些房屋面積較小、經濟比較困難、屬于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能更想要房,有房的則會考慮要錢去投資。如果罔顧被征收人的需求,統統“給錢了事”或“給房了事”,忽視家庭存在的個性,最后可能就會帶了一個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下降的結果,這是與征收發展的初衷與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馳的。
最后要告訴大家,國家法律在極大限度的保障著大家的權利,當面臨征收時千萬不要慌,不要急于搬遷補償了事,要學會多收集資料、多咨詢、多了解情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行政強拆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并執行該行政決定強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行為。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行政強拆的主體是建設工程所在地城鄉規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其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網站版權歸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內容轉載于網絡如侵權請聯系刪除 ICP證:湘ICP備18004154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