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師辦案的過程中,都存在一個常見的現象,很多農村地區都是征收方說什么就是什么,被征收農民都是被征收方簽著鼻子走的,在土地征收時,其實法律賦予了被征收農民權利, 只是很多被征收農民都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那土地征收農民的權利有哪些呢?
1、參加聽證會的權利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2、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3、自由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先補償、后搬遷的權利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以上就是在土地征收時,被征收農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只是在實踐中,很多被征收農民都不知道自己是有這些權利的,以至于在征地拆遷中吃了虧。凡是在征地拆遷時,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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