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遷人遇到的真實情況是,征收方在補償上以各種理由進行克扣,在方式上違法暴力逼遷手段層出不窮,他們并沒有獲得一個良好的拆遷體驗。而在做出反應時,被拆遷人由于自身不懂法,不清楚法律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等權利及各種救濟途徑,以致于面對不合理的拆遷情況時,總是會不知所措,缺乏及時且有效的維權行動。事實上,面對征地拆遷,被拆遷人應該要適當地主動出擊,而不是被動地接受與承受。那么,被拆遷人應該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并及時行使權利來捍衛權益。
1、知情權
被拆遷人有知曉征地拆遷相關信息的權利,對于征地拆遷的各項材料和文件享有知情權。從征收項目的確定到補償方案的確定再到最后的安置補償,被拆遷人的知情權貫穿征收行為的始終。
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重要的知情權,同時嚴格規定了征收部門的告知、公示義務。如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比如征收部門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安置補償手續。同時,被拆遷人可以收集有關部門沒有保障知情權的證據,并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手段進行維權。
2、聽證權
聽證,也就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有關行政決定之前,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可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聽證,可對征地方案、征地公告進行聽證。
3、評估機構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被拆遷人有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然而實踐中很多被征收人并沒有參與到其中去,有的直接就是由征收方擅自指定。必須明白,評估機構背后存在的一些貓膩,也是影響被拆遷人最終補償多少的重要因素。故此,請廣大被拆遷人牢記,在見到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公告后一定要及時行使權利,積極參與協商、投票、抽簽、搖號等程序,切勿隨意放棄權利。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征地拆遷中,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重要的司法救濟權利,對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或提起行政復議,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遭遇違法強拆的情況時,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方式來維權。被拆遷人要知道,權利不用就是一張廢紙,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當遭遇不公對待或違法拆遷時,一定要及時的行使權利。而關于復議及訴訟權利的行使,被拆遷人還需格外注意一下時效的問題,復議期限是60日內,起訴期限是6個月內。錯過時效,也就相當于放棄了司法保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需要公布出來,并充分收集公眾的意見,確需修改的,要進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況。除了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針對舊城改造,還需要經過多數人的同意,一
1、房屋評估時,自選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到底由哪一家評估機構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確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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