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的征地拆遷往往并不會一帆風順地依法推進,而是套路與陷阱無處不在,這給被征收人最終拿到合理補償帶來了很大的挑戰。作為利益相關方,被征收人應該要了解一些實踐經驗,掌握一些實用技巧,以避開各種不利的因素,從而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征地拆遷中少不了要與征收方談判交涉,從實踐來看,常常有征收方會說出類似的這樣“七句話”,這其中其實也暗藏貓膩,被征收人如果輕信,或輕易的就被糊弄住了,恐怕會在補償上吃虧。
一、“政策就是這么定的,這一片都這么補,不能改”
在協商補償條件的時候,征收拆遷工作人員總是會說出類似“拆遷這是有政策支持的,規定就是這么補,沒有辦法改變”這樣的話。而當征收方提出“政策”二字時,被征收人總是無力反駁,因為它聽著好像很權威。
難道說,因為有政策,就能忽略房屋與土地價值的實際存在,不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嗎?當然不!政策本身是要依法制定,受法律制約的,征收方所謂的“征收安置補償方案”之類的政策,如果偏離法律設定的大綱,嚴重低于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那這就是涉嫌違法的,將導致無效。在補償問題上,被征收人要堅定“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線。
二、“航拍圖沒有拍到你的房子,很明顯是違建”
“你房子沒有證,而且在某某年的航拍圖上也沒有你家的房子,一看就是違建,現在給你這么多補償已經很不錯了,真按違建拆,一分錢都沒有!”
航拍圖可以認定房子是違章建筑嗎?其實這樣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界定違法建筑從來不是以航拍圖為準,而是要綜合考慮歷史遺留、法律規定等各種因素。當然,沒有證絕不等同于違法建筑,不能直接據此認定房屋違反城鄉規劃。是否違反城鄉規劃,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房屋是否系當事人的唯一住房,建造的年代是否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施行前,這些都需要規劃和自然資源、鄉鎮政府等進行調查取證予以明確。
如果將房子以違法建筑的名義拆除,那么是可以不補償,或者象征性地予以極低補償。征收方以無證等理由直接口頭認定被征收人房屋是違建,并且威脅要求被征收人盡快同意當前的補償條件,其心思之所在不言而喻。被征收人千萬不要一聽說自己的房屋涉嫌違建就自認理虧,進而放棄維權,放棄繼續爭取。遇到類似情況建議及時咨詢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三、“早搬遷,有獎勵;晚搬遷,不得利”
設置“限時搬遷獎勵”,早搬遷得高獎勵,越晚搬遷獎勵越少,超時搬遷沒有獎勵。在勸說被征收人時還會強調“現在搬遷非常劃算,豐厚獎勵金不要白不要”。
拆遷獎勵,原則上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其存在不應以克扣和減損被征收人應得之拆遷補償為前提。實踐中,很多時候征收方給出高搬遷獎勵,卻在拆遷補償上不依法,拆遷補償方案本身很不合理。這時候被征收人如果盲目簽了字有可能得不償失,最終可能因已經簽了補償協議,導致難以維權。對此,被征收人要有這樣的認知,所謂的“高額搬遷獎勵”不過是促簽套路。
建議被征收人不要過度在意獎勵金額,而忽略真正的拆遷安置補償,應該在確認拆遷補償公平合理的情況下,再獲取搬遷獎勵。切勿因眼前的蠅頭小利,錯失自己應得的利益。
四、“上交一下房產證和土地證,我們回去登記備案”
“把你們家房產證和土地證交上來,我們要回去登記備案一下”有的征收方會以一些看似正當的理由要求大家上交產權證件。
當征收方提出這種要求時,一定的配合當然是有必要的,咱們可以上交復印件。但是也要保持警惕心,在協議還沒簽好,補償還沒確定之前,最好不要交出產權證件的原件。
因為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等在內,這些都是能夠證明公民享有合法財產的重要證據,是能夠證明被征收人對房屋土地享有的權利的重要依據。如果原件上交了,而征收方又有著別的心思,那被征收人是難以保障自己的補償權利的,而當需要提起法律程序、拿起法律武器時,也可能因為證件的缺失而延誤以致維權困難。
五、“大家都搬了,你再不搬走,會停水停電”
征收可以隨便把給沒搬走的人家停電停水嗎?被征收人必須明確,征地拆遷中,征收方使用停水停電等手段進行逼遷是違法行為,是國家明文禁止的,如果因未簽協議就停水停電,被征收人可以針對這種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征收人不應該因聽到停電停水威脅或直接遭遇停水停電等違法行為而妥協簽字。
六、“不簽字就是不配合工作,是隨時可以給你強拆的”
有的征收方會對被征收人做出“不簽字就是不配合工作,再不簽就要強拆”的威脅,害怕之下,不少被征收人會選擇乖乖簽字。
首先,不滿意補償不簽字,這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對補償方案存在異議于是不簽字,這不是不配合工作,而是在依法維權。
其次,根據國務院590號令第28條的規定,行政強拆是違法的,征收方不能因為被征收人不簽字就直接強拆。針對合法建筑唯一合法的強拆是司法強拆,也就是說實施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定,并且司法強拆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征收方要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予以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補償。那一旦遭遇了違法強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七、“協議上交一下,拿上去蓋好章再還給你”
“拆遷方以蓋章為由拿走協議原件,還來時,卻發現協議跟自己當初簽訂的協議有所出入,補償標準條款已經被拆遷方修改了”在律師接觸的案件中,確實有存在這種情況。而在維權時,如果被征收人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協議被動了手腳,那么也就無法認定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
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任何時候手中都應該盡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的補償協議原件。因此,在簽訂協議后一定要索要并保留協議原件,拒絕征收方的上交要求。這么做,一方面能夠規避掉協議被修改的風險,另一方面能夠為要求征收方履行約定留下充分的證據支持。
1.注意協議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中師在講過拆遷實施的主體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也就是說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拆遷方不能是拆遷辦、開發區管委會等這些臨時機構,拆遷協議也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如果不具備主體資格,只要
1、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指定。這一點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從實踐經驗來看,自行選定的評估機構同政府私自選點的機構評估結果多的相差一倍還多。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很多評估機構是沒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
征地補償安置費概念是什么?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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