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土地征收拆遷時,很多被征收農民們都會想到國家有沒有關于土地征收的政策,其實為保障被征收農民的合法權益,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的政策作了明確規定。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希望對廣大被征收人、被拆遷人有所幫助。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2、征收土地要由相關部門批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征收土地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七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要按照一下程序進行征收: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公告,組織召開聽證會,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
4、征收土地要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以上就是關于農民土地征收的政策,既然法律進行了明確規定,在面臨征收拆遷時,被征收農民就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遇到征收拆遷,一定要及時向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進行咨詢,并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并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
一、申請協調、裁決的范圍(1)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安置補助標準有異議的;(2)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3) 實行區片綜合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
2020年新土地法實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國家都是審慎穩妥地在推進。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間共經歷過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農民對于新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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