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沒有任何應對經驗,往往認為都是征收部門說了算,其實不然,國家出臺了相關法律來保障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國家規定的拆遷條例有哪些呢?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以上就是國家規定的拆遷條例相關的法律,對征收補償作了明確規定,被征收人、被拆遷人可依據這些法律規定看自己拿到的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不要貿然在文件上簽上簽字,正確的做法是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維權律師,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
人頭費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也不是法定的補償項目,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確保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為原則,一般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安置、貨幣補償三種補償安置方式,不管有沒有
1.注意協議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中師在講過拆遷實施的主體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也就是說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拆遷方不能是拆遷辦、開發區管委會等這些臨時機構,拆遷協議也一定是縣級以上政府,如果不具備主體資格,只要
1、評估機構應當由被拆遷人指定。這一點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從實踐經驗來看,自行選定的評估機構同政府私自選點的機構評估結果多的相差一倍還多。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很多評估機構是沒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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