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未談妥,通知要求搬遷
原告:河間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徐曉倩律師
被告:河間市某鄉人民政府
原告在河間市涉案鄉所在地建有一處廠房用于食品生產經營。因某房地產開發項目該廠房需要搬遷且鄉政府多次找原告協商拆遷補償問題,因補償標準問題雙方一直未達成補償協議。
2019年3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限期搬遷通知書》,稱“因你廠所在位置屬于市規劃建設范圍區內,按相關規定你廠需要搬遷,現通知你廠于2019年3月13日自行進行搬遷,于2019年3月20日前全部搬遷結束。
如在2019年3月20日前未能啟動搬遷行動,鄉政府將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一紙通知即搬遷,無事實法律依據
徐曉倩律師認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于是辦案律師指導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訴撤銷該《限期搬遷通知書》。庭審中辦案律師指出根據《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物權法》的規定,任何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涉及到集體土地的必須依法征收。
通知中載明因原告廠房位于是規劃建設范圍區內,按規定需要搬遷,那么被告就應當依照法定征收程序進行征收,且無補償就無征收,必須先補償征收再用地;如果原告拒不簽訂協議也不騰退土地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然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要求原告搬遷的任何事實依據,故該搬遷通知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撤銷。
行政機關應嚴格規范行政行為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原則,做到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結果適當。被告作出的通知限期搬遷的行為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原告訴請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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