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房屋拆遷補償過低,無法保障生活
原告系滕州市某鎮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住宅一處。2019年12月31日,被告張貼了《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2號)與《滕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6號)兩份征收公告,載明對該村范圍內土地實施征收。
因征收部門未經法定程序單方制定的標準嚴重降低原告原有生活水平,故原告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020年1月18日,原告在未與征收部門就補償達成一致并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強拆。
二、房屋被拆,立即委托律師介入維權
律師在委托介入后,指導原告以滕州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根據法律規定,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
本案中被告滕州市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是作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體。村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應當是縣級政府統一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應當視為委托,由縣級政府承擔責任。
故本案拆除行為,應推定被告滕州市政府系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實施主體。
2、被告滕州市政府作為行政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應提供其行為合法性的相關證據。
在其否認實施該行為,且未能提供該行政強拆行為合法性證據的情況下,應依法確認其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三、法院判決行政行為違法,村民獲得勝訴
確認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季某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四、律師說法
徐曉倩律師認為雖然被告主張原告房屋被強拆系某村村委會村民自治,其并非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主體。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
本案中被告滕州市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是作為涉案房屋被拆除后的受益主體。
村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應當是縣級政府統一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應當視為委托,由縣級政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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