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一般納稅人代理記賬收費標準。
1、代理記賬:征詢服務業(不交納增值稅的企業)最低每月200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最低每月300元;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商業)最低每月400元;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工業)最低每月500元;外商投資企業最低每月500元;如有以下幾項特殊服務項目,另每月酌情加收一定費用:統計報表;財政報表;電子報表等。 2、委派坐班會計:咨詢業最低每月600元;小規模納稅人最低每月800元;增值稅普通納稅人(商業)每月最低1000元;普通納稅人(工業)每月最低1200元;外商投資企業每月最低1200元。 3、清算亂賬每年最低 2000元 ; 4、外部審計每年最低2000元; 5、會計征詢每年最低800元; 6、建賬建制最低500元。除第二項外其他效勞事項另請酌情領取一定交通費用。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正《會計法》時添加了“代理記賬”規則,允許那些不具有獨自設置會計機構或許裝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效勞機構停止代理記賬,從而初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位置。 2. 依據1993年經過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則: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征詢、會計效勞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展開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詳細標準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順序以及委托單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詳細規則。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位置。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該當依據會計業務的需求,設置會計機構,或許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有設置條件的,該當委托經同意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管理方法 第一條 為了增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標準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安康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則,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操持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方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操持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方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承受委托操持會計業務。 第三條 請求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該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同意, 并支付由財政部一致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詳細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度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則外,該當契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標準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請求代理記賬資歷,該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資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許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歷的證明資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許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1]標準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該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20日內決議同意或許不同意。20日內不能做出決議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延長10日,并該當將延伸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契合法定條件的,該當自做出同意決議之日起10日外向申請人下達同意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議不予同意的,該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議,闡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或許提起行政訴訟的權益。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同意決議的,審批機關該當將同意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同意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該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該當在辦公場所的明顯地位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作變卦的,該當依法向審批機關操持變卦注銷。 第十一條 依法該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有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該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操持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承受委托,受托操持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依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材料,依照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的規則停止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注銷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材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該當在互相協商的根底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有法律規則的根本條款外,該當明白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材料真實性、完整性承當的責任; (二)會計材料傳遞順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該當操持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該當實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作的經濟業務事項,該當填制或許獲得符合國家一致的會計制度規則的原始憑證; (二)該當裝備專人擔任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好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關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依照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規則停止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該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該當實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委托合同操持代理記賬業務,恪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的規則;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該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表示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置,提供不實的會計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規則的要求,該當回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置準繩成績該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的規則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商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狀況施行監視反省。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該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根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許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詐騙手腕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歷。 代理記賬機構在運營時期達不到本方法規則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越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則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歷。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該當操持登記手續,并發出同意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則的該當登記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矯正,拒不矯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背本方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則的; (二)違背本方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則又不向審批機關闡明緣由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操持業務中違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度一致的會計制度規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則處置。 代理記賬機構違背本方法和國家有關規則形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度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成心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許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材料的,該當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關于未經同意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矯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施行行政管理進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方法規則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方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請求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關規則操持。 第二十九條 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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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
對于房屋評估相關事宜,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按照以下這六個程序步驟進行征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
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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