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2年,張某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遷人原因,張某未能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由于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張某在取得拆遷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側擴建,將126.38平方米的拆遷安置房擴建到195平方米,同時在樓頂等處搭建彩鋼瓦棚,擴建后房屋實際面積為445平方米。某區執法局向區規劃部門發函,函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區規劃部門《復函》稱,其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某區執法局調查認定后,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作出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張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實際拆除時,未拆除拆遷安置房部分)。張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律師觀點
在征地拆遷案件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最為常見的就是“以拆違促征收”的情況,行政機關為了節約征收成本、加快征收進度,一般會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行政機關“以拆違促征收”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也給被征收人的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被征收人一般都是不懂法的百姓,行政機關要維護百姓的合法權益,也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損害百姓的利益。行政機關不要為了執法而執法,要在執法過程中進行普法宣傳工作,讓大多數人學習法律,了解法律,學會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綜合考慮被征收人的實際情況,不能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雖然法律法規規定無證房屋系違法建筑,但是作為執法者不能僅依靠法律條文去執法,而是要在依據法律條文的基礎上做到人性化執法,處理好執法者與執法對象地位的關系,依據合法的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更要做一個有溫度的執法者。法院的裁判觀點中明確指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沒有建設審批手續和產權證照的房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甄別,綜合考慮房屋來源、房屋建設的時間和動機、使用情況、居住利益、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因素作出調查、認定和處理,不能簡單將無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
我們可以來看看這份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
一般來說,違建指的是沒有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許可等,也就是普通民眾沒有去相關部門辦理建房手續就建設的房屋,這類房屋可以劃分為兩種其情況,一是沒有批準登記也不符合城市規劃的,按照
從實體法看,目前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界定違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從屬性上看,建筑物必須以土地為依托,離開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
關于拆除違章建筑有沒有補償,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筑都不能給予拆遷補償,換個角度說,建筑違章,但建筑材料是違章建筑人的合法財產,既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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