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法律上來說,拆遷協議簽訂的雙方地位平等,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最終協商一致的結果提現,所以雙方都有保留拆遷協議原件的權利。其次拆遷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重要證據,如果拆遷過程中產生拆遷維權,拆遷協議的重要
如果被拆遷人沒有辦法阻止拆遷方執意帶走協議,那么被拆遷人就一定通過適當手段留下簽約狀態和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據,盡可能降低協議內容被私自修改的風險,史律師舉例供大家學習:1、在各份協議的每一頁上都進行簽字
如果補償協議存違明顯的不公平、重大誤解、脅迫或是欺詐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是解除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原告認為行政協議存在
確認協議無效的,應同時判令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對被拆遷人提出要求安置訴訟請求判決支持的,應要求拆遷人提供相應房源,如拆遷人無房源的,可視情況參照貨幣化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判決貨幣安置。對按規定可回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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