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強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屬于公共利益的行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強拆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
到底是要貨幣補償還是安置房補償,這是被拆遷人自己的選擇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征收方不能隨意剝奪。但是征收方可以制定適當的獎勵或補助政策,鼓勵被拆遷人選擇某種補償方式,接受與否是被拆遷人自己的權利。如果
劃撥地的土地使用權仍屬于國家,拆遷補償中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只補償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等。再者,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規定可以查看拆遷公告,也可向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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