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丟了,不影響法定權利義務關系。(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協議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
在大多數人的常識里,簽訂協議之后,協議的當事人應當人手一份協議,大家依據協議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一旦有乙方違反協議約定的話,他方可以依據協議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法律確立這一補償原則,實際上是在保障被拆遷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拆遷補償,同時遏制不經過被拆遷人同意就強行拆遷的違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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