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法建筑的類型不同,會導致具有認定違建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部門不同。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根據現行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
違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違法建筑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筑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
2008年之前鄉村的規劃建設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當中列明了農業用地和非農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相關的用地規劃,其中包括農村的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和鄉鎮事業單位用地等等這些基本的土地利用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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