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合法的拆除行為,法律依據是什么?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第一,違建是如何認定的,由誰認定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違法建筑的認定權在規劃管理部門手中,除非違法事實與法律適用較為明確,否則一般情況下城管部門不得代為行使。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當事人建筑建設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所以只要是違章建筑就一定要拆除,因為從本質上講違章建筑是違背國
房屋需要拆除必需得符合這幾個前提條件及要求:一、拆遷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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