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個禁止的建設單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產開發商。因為房地產開發商往往需要有資金鏈的支撐,地方政府有時候消極怠政,在沒有把拆遷工
違法強拆和暴力逼遷不僅是“違法”還是“犯罪”!毆打被拆遷人,很有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經被拆遷人
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樣的?(一)查明事實階段即查清違章建筑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
一個合法的強拆究竟要走哪些程序,這些程序究竟如何對拆遷戶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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